「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長照發展重大里程碑 長照基金建置服務資源,規劃長照保險支付服務費用
「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長照發展重大里程碑 長照基金建置服務資源,規劃長照保險支付服務費用
建檔日期:2015/05/18 更新時間:2015/05/18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_P.aspx?f_list_no=7&fod_list_no=5312&doc_no=49349
長照服務法經由朝野黨團共同努力,終於在104年5月15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該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於99年由原衛生署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迄今歷經四年半時間;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程碑。衛生福利部對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及各朝野政黨立委於該法審議過程中,不分黨派提供豐富的專業見解,使該法更為周全,深表感佩。
長照服務法的通過,使保障對象不再只限失能者,同時也將家庭照顧者一併納入,以健全長期照護體制。民國104年全國失能失智人口超過76萬人,以每位失能者影響2名家屬估計,長照服務法的通過將可嘉惠70餘萬家庭、超過200萬人。另,根據衛福部估計,長照服務法之通過,共需照顧及醫療照護人力5萬3千餘人;若未來長照保險法通過,則再需增加近4萬人,對我國產業發展及民眾就業均有重大發展與助益。
本法案對我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極為重要,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並包括以下重要制度:1.整合各類長照服務基礎,包括: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之整合式服務,各民間團體期盼已久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取得法源依據;2.為外籍看護工由長照機構聘僱後派遣至家庭提供服務,或由雇主個人聘雇之雙軌聘用方式訂立法令基礎,外籍看護工入境後其雇主更可申請補充訓練;3.明定照顧服務員之長照專業定位;4.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及型態,包括人力及服務資源;5.有關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首次納入服務對象;6.無扶養人或代理人之失能者接受機構入住式長照服務時,地方政府之監督責任。由於長照服務法之通過,並將使相關規範明確且一致,有意投入長照服務產業者將有所依循,並可注入民間資源參與居家、社區及機構住宿式服務。
至於民間團體所關心長照財源不穩,政府已規劃穩定永續之整體長照財源:以「長照基金」發展長照基礎建設;以「長照保險」提供服務費用。此規劃於民國98年即充分討論,並陸續依原訂規劃展開。長照服務法已明定長照基金至少120億元,規劃5年內編列完成,並以政府預算及菸捐為主要財源,更明定「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長照保險法草案則業已送行政院,刻正進行審議中,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依據該法所需財源之中推估,長照保險上路長照服務所需總經費約800餘億元。
至於長照人力發展部分,將由增加誘因、專業定位、及職涯規劃與培訓制度之建立,藉以強化充實人力資源。現今已於長照服務法中明定,以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之人力及服務資源;此外,缺口最大的照顧服務員,長照服務法亦已明定其長照專業人員之定位,並將訂定子法、授予專業資格之證明;另,衛生福利部刻正規劃推動照顧服務員分級晉升制度,並與教育部共同研議推動長照學程及建立長照實習制度,以完善照顧服務體系,及提高民眾投入長照服務之誘因及意願。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期間尚需完成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法人、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及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相關法令。衛生福利部亦將秉持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之原則,完成各項法令訂定及程序。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協助與鞭策,長照服務法係集體智慧所完成,其通過將使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更為完善,並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亦將一本初衷,以全民福祉為目標,以本法為基礎,建構完整之長照服務制度,使全民得以受惠。
毛揆:完善我國長期照顧制度 打造銀髮樂活的健康環境資料來源:公共關係室
建檔日期:2015/05/21 更新時間:2015/05/21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_P.aspx?f_list_no=7&fod_list_no=5312&doc_no=49373
行政院長毛治國今(21)日在行政院會聽取衛福部「完善我國長照制度-長照服務法之制定及影響」報告後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歷經4年多的努力,立法院已於5月15日三讀通過,為推展長期照顧服務奠定法制基礎,也讓政府完備長期照顧體系的工作向前邁進一大步。
毛院長指出,長照服務法通過後,對失能、失智老人的照顧服務網將更趨周延與長久。然而要提供完整的照顧服務,就應有充足財源,依政府現行稅收情形,勢必無法將長照服務視為社會福利,完全由政府負擔費用,因此需要導入長照保險來支撐長照制度,以確保能充分提供日後所需要的長照服務,至於受保人、企業及政府三方應如何分攤經費,則需要透過討論與協商來找到平衡點。
毛院長進一步表示,至於針對其餘超過80%亞健康及健康老年人口的照顧,應該建立社區關懷據點等社區安老服務,截至今年為止,約有2,000個據點,未來希望透過與非政府組織(NGO)、文化健康站等合作,將關懷據點加倍,充實老人社會服務組織。此外,亦可針對經濟能力可以負擔的老人,提供食、衣、住、行、醫等服務完善的老人住宅,建立高齡社會生活的支持服務,整個老人照護體系才算完整。因此,長照保險法等子法必須儘快制訂,並且希望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在不需要訂定法規部分的老人照顧工作,也必須儘快展開。
毛院長除感謝立法院的協助、馮燕政務委員及衛福部相關同仁的努力外,並責請衛福部持續協同勞動部及教育部等機關,積極推動後續子法訂定、多元服務資源佈建及人力充實等工作。
為落實「為老年人找依靠」的施政主軸,毛院長進一步指出,政府除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外,並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法來因應失能、失智者照顧所需要的財源,同時關注80%以上健康及亞健康老人的服務與支持,從積極促進健康及社會參與的觀點規劃高齡社會老人全照顧白皮書,除衛生福利體系外,請各部會共同努力,具體結合社區志工、非營利與社會企業組織及產業界的力量,共同創造銀髮樂活的環境。
衛福部表示,長照服務法的財源規劃是以「長照基金」發展長照基礎建設,並以「長照保險」提供服務給付,衛福部已針對「長照保險」研擬「長照保險法」,將於近期內函送行政院審議,預計本會期送至立法院,規劃於106年前通過,109年實施。此外,衛福部也將針對長照機構法人、長照資源發展之獎助、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目前長照機構之改制銜接等長照服務配套措施,研擬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規範。
行政院會通過「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
資料來源:公共關係室
建檔日期:2015/06/04 更新時間:2015/06/04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毛院長表示,後續請衛福部就長期照顧保險法的投保給付內容、民眾與企業負擔、財源籌措及未來推動策略等,提出完整的說帖,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早日完成立法。
毛院長進一步表示,有關大家關心的負擔比例問題,目前規劃政府負擔3成,企業負擔4成,投保民眾負擔3成。至於政府財源的籌措,也已規劃相關的配套作法,包括提高菸捐等,希望也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 該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政府每年度負擔保險總經費之下限比率及負擔不足時之撥補。(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 保險對象投保資格、被保險人分為6類、各類別投保順位、退保條件及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與保險經費之分擔。(草案第8條至第16條)
三、 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本保險財務調整週期及費率調整機制;各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一般保險費之比率。(草案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
四、 該保險補充保險費之費率及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五、 保險給付要件、項目、得分階段實施及不給付範圍之規定;以及輔具式服務給付條件及照顧者現金給付之請領。(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
六、 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比率、免自行負擔及自行負擔費用繳納之方式。(草案第41條至第44條)
七、 保險給付之申請、評估與複評,以及照顧計畫核復與修正及不服核復結果之救濟程序。(草案第48條至第51條)
八、 保險服務機構特約原則,提供服務之依據及服務費用之申報期限。(草案第53條及第55條)
九、 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保險基金運用方式,以及保險之財務收支方式及週轉金等開辦費之預算撥付。(草案第60條至第61條、第75條)
建檔日期:2015/06/04 更新時間:2015/06/04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毛院長表示,後續請衛福部就長期照顧保險法的投保給付內容、民眾與企業負擔、財源籌措及未來推動策略等,提出完整的說帖,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早日完成立法。
毛院長進一步表示,有關大家關心的負擔比例問題,目前規劃政府負擔3成,企業負擔4成,投保民眾負擔3成。至於政府財源的籌措,也已規劃相關的配套作法,包括提高菸捐等,希望也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 該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政府每年度負擔保險總經費之下限比率及負擔不足時之撥補。(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 保險對象投保資格、被保險人分為6類、各類別投保順位、退保條件及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與保險經費之分擔。(草案第8條至第16條)
三、 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本保險財務調整週期及費率調整機制;各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一般保險費之比率。(草案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
四、 該保險補充保險費之費率及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五、 保險給付要件、項目、得分階段實施及不給付範圍之規定;以及輔具式服務給付條件及照顧者現金給付之請領。(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
六、 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比率、免自行負擔及自行負擔費用繳納之方式。(草案第41條至第44條)
七、 保險給付之申請、評估與複評,以及照顧計畫核復與修正及不服核復結果之救濟程序。(草案第48條至第51條)
八、 保險服務機構特約原則,提供服務之依據及服務費用之申報期限。(草案第53條及第55條)
九、 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保險基金運用方式,以及保險之財務收支方式及週轉金等開辦費之預算撥付。(草案第60條至第61條、第75條)